最近几天,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通知要求,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跨省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通知》明确,长期居住在不同省份或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跨省常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异地常住人员,异地常住人员和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工作,生活,居住的其他人员,临时出省医务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医务人员,因工作,出差等原因的异地应急救援人员,其他临时出省医务人员
至于异地病历的有效期,《通知》明确,长期居住在不同省份的病历,登记备案后长期有效,被保险人可以设定变更或注销记录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临时出省医务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通知》指出,允许异地补办病历和无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跨省出院结算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医疗网络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跨省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去跨省就医的参保人员,自费出院,自费结算的,可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同时,符合医疗场所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医疗场所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纳入核定范围
《通知》还指出,支持长期跨省居住的人员,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同时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常住居民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当地就医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待遇水平其中,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跨省常住居民备案手续的,应当履行承诺,在完成相关备案材料后,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长期居住在不同省份的居民符合省外就医条件的,实行参保地跨省转诊和异地就医政策
关于临时出省医务人员报销政策,《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持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合理设定临时出省医务人员直接结算报销政策临时出省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低原则上不超过10个百分点,其他非急诊未转诊的临时出省医务人员降低不超过20个百分点加强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的协调,合理确定异地就医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水平差异,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重点解决1.25亿流动人口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需求,深入推进医疗保险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预计到2025年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继续加强,全国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翻了一番各地广泛开展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可以跨省进行医保线上线下报销
上一篇: 上海新增本土确诊病例3例和无症状感染者14例
下一篇: 返回列表